耿元骊
(辽宁大学唐宋史研究所 辽宁沈阳 110136)
中国史研究动态2008年第1期
土地制度史研究是中国古代史研究的重点之一。据笔者统计,截止到2007年底,关于唐宋(含隋、五代、辽、金、夏)土地制度的研究论文(著作)共有约1200余篇(部)。有近20种研究综述总结了上述成果,对理清学术发展路向起到了重要作用。不过,由于体例要求以及客观条件的限制,这些综述对十多年来的成果收集和介绍还很不完全。因此,笔者整理了1995年以来的中文相关研究文献,并加以初步分析。限于学力,有些评述不够准确,敬请批评指正。
1995年以来发表的论著共有240余篇(部),其中唐(含隋、五代)140多篇(部),宋(含辽、金、夏)80多篇(部),通史性著作及综论唐宋的有约20多篇(部)。共有8部专著出版:郑学檬《中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和唐宋江南经济研究》(岳麓书社2003年版)、霍俊江《中唐土地制度演变研究》(暨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卢向前《唐代西州土地关系述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李宝通《唐代屯田研究》(甘肃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赵云旗《唐代土地买卖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武建国《五代十国土地所有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杨际平《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岳麓书社2003年版)、姜密《宋代“系官田产”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通论。1995年来出版的土地制度通史性著作、经济通史、断代和地区经济史著作有近20部,多辟有专章论述唐宋土地制度问题,一般是沿袭学界成说。在土地思想方面有钟祥财《中国土地思想史稿》(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版)和唐任伍《唐代经济思想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000年以来,学术界明显的注意到了“唐宋”研究的重要性,在土地制度方面也出现了较多以“唐宋”为题的论文。陈明光和毛蕾《唐宋以来的牙人与田宅典当买卖》(《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4期)研究了田宅典当买卖中的牙人。林文勋在2004年中国唐史学会第九届年会暨唐宋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提交了题为《唐宋土地产权的变革及其效应》(后发表于《经济史论丛(一)》,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分析了唐宋土地产权的变革及所产生的四个后果及意义,并指出变革的根本原因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于干千《基于博弈论的“不抑兼并”土地制度分析——以唐宋农地制度的演进为视角》(《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1期)以及其他二篇文章用经济学理论对老问题进行了分析。
土地所有制。土地所有制讨论的高潮早已过去,一般史学著述虽仍要对所有制问题作出判断,不过较少有新意,基本是围绕国有、地主、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底哪一个占主导地位来展开。近几年来,采用制度经济学理论来分析唐宋土地制度,成为一个新的趋势。
刘玉峰《唐前期土地所有权状况探讨》(《文史哲》2005年第4期)和《唐代土地所有权状况及结构的演变》(《山东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区别了土地所有权的狭义和广义,认为唐代承认土地私有权,是国有主导、国有和私有并存的二元结构,其基本趋势是国有土地不断私有化、小私有土地日益萎缩和大私有土地日益壮大。刘进宝《晚唐五代土地私有化的另一标志:土地对换——以P.3394号文书为主》(《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3期)和《从敦煌文书看唐五代私有土地发展途径》(《中国农史》2006年第2期)认为唐后期五代土地可自由对换是私有化的表现,土地是人户的私有财产,地主私有土地发展的途径是请射和买卖,私契完全合法化。陈勇《唐代长江下游大地产的发展》(《四川师范学院学报》1996年第4期)认为中唐后长江下游地区主要是大土地私有制的田庄,田块分散。杨际平《再论唐代敦煌户籍中的田亩四至“自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3期)认为,“自田”无法比定为在籍的永业、口分田,表明存在永业、口分之外的私田。霍俊江《中唐土地制度演变研究》认为唐代前期存在国有、地主、均田制三种不同所有制土地,地主所有制在中唐以后取得了统治地位。陈明光《论唐五代逃田产权制度变迁》(《厦门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认为唐五代对于逃户的土地所有权的保护趋于削弱,而对经营者加大了保护力度。杨际平《中晚唐五代北宋地权的集中与分散》(《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3期)测算地主土地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45%,农民占65%。地权更多的是分散,原因是土地买卖、析产以及政府的扶植。武建国《五代十国土地所有制研究》指出,五代十国时期土地国有的比重急剧上升,小土地所有制日趋增长,大土地所有制的比重骤然下降;但在各割据政权稳定后,国有土地又迅速而大量的私有化。周生春《试论宋代江南水利田的开发和地主所有制的特点》(《中国农史》1995年第3期)认为江南水利田大部分为地主所有,集中程度高于其他地区。郑学檬《中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和唐宋江南经济研究》(岳麓书社2003年版)把土地产权作为分析唐宋制度变迁的视角之一。姜密《宋代“系官田产”研究》认为系官田产在广义上就是“官田”,产权的变动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学界一般认为宋代是不抑兼并、不立田制的朝代,而杨际平、游彪的看法略有不同。游氏《宋代“禁寺、观毋市田”新解》(《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提出两宋始终贯彻了抑制兼并的政策。杨氏《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说驳议》(《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认为田制不立是元人的总结,非宋人的创设,宋代不仅有田制,而且抑兼并。
均田制。关于均田制的讨论,高质量的论述不多。卢向前专著《唐代西州土地关系述论》第一章详细分析了西州施行均田制的进程,认为这是唐代狭乡推行均田制的实例。吴大旬《试论唐前期均田制在西域地区的实施》(《新疆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认为均田制在西域得到了有效实施。值得注意的还有韩国学者金圣翰的《唐代均田制下宽乡的给田基准额》(《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4期),该文认为均田制有限田和给田两种功能,一丁20亩田满足了农民的最低生计,符合其耕作能力,也是划分宽乡和狭乡的根据,宽乡的给田基准额是永业田20亩。
土地管理。主要集中在相关的法律、政策以及最能体现“管理”含义的土地买卖等问题上。池田温《唐开元后期土地政策的考察》(《敦煌学辑刊》1996年第2期)将开元格户部残卷的4件敕文与文献进行比较,认为开元后期的土地政策倾向是坚持均田体制的。杨际平《也谈唐代西州的土地管理方式:再论唐代西州的两种授田制度》(《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4期)用新证据重申了作者关于西州存在均田制和官田授田制两种制度的观点。戴建国《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研究》(《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将宋《天圣令》附录的唐田令加以复原,提供了全新的史料,对于唐宋土地制度研究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意义。针对戴氏录文存在的问题,宋家钰至天一阁核对原书,发表了《明抄本天圣<田令>及后附开元<田令>的校录与复原》(《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3期)。2006年10月由中华书局出版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在对唐宋田令校证的基础上,将唐《田令》复原到60条,为研究工作进一步深入提供了坚实的文本基础。杨际平《<唐令·田令>的完整复原与今后均田制的研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认为新发现史料对于完整认识唐田令有重要意义,今后要研究的不是均田制是否实行,而是均田制如何实行,主要按哪些条款施行。在土地买卖方面用力最勤的是赵云旗,其专著《唐代土地买卖研究》探讨了土地买卖的类型、政策、影响、意义和规律。
戴建国《宋代的田宅交易投税凭由和官印田宅契书》(《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3期)认为田宅交易后的投税凭由,是后世“契尾”的滥觞,官印田宅契书是政府管理的法律文书,是合法性的凭证。前述游彪论文认为政府只是禁止寺观买百姓田产,且逐渐放宽,其目的主要是限制百姓卖田避税。李锡厚《宋代私有田宅的亲邻权利》(《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学报》1999年第1期)认为宗族关系是宋代田宅所有权确认的前提和基础。张金岭《试论晚宋时期对官田的经营》(《社会科学研究》2001年第3期)指出经营官田的方式有多种,但是效益不佳。魏天安《宋代官田鬻卖规模考实》(《史学月刊》2005年第1期)反对“官田私田化”的看法,认为鬻卖官田是国家土地产权强化的体现,规模较小,没有影响官田总量。陈明光《宋朝逃田产权制度与地方政府管理职能变迁》(《文史哲》2005年第1期)把宋代逃田产权制度与唐五代相比,认为特点有四:法制化、制度细化、从财政收入角度来决策、地方政府职责规定更加明确。郭丽冰《略论宋代国家的土地管理》(《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认为宋代土地管理的内容是地籍登记、交易、田讼处理。
屯田、营田、职田、学田、义田。相对于其他课题,屯田与营田的研究,发表成果较多。一个新的趋势是根据不同的地区来探讨,冯金忠《试论唐代河北屯田》(《中国农史》2001年第2期)和王义康《唐后期河北道北部地区的屯田》(《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2年第1期)关注了河北地区。前文认为屯田在安史乱前分布在幽州至渝关,以军屯为主,乱后有向中南部发展的趋势;后文认为屯田的军镇生产性质加强,分布在雄武军到涿州一带。吴大旬《从出土文书看唐代西州的屯田》(《新疆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和《从出土文书看唐代伊州的屯田管理》(《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认为唐代西域屯田有军州、镇戍、烽铺三种,有严格的管理体制。柳敏《试析唐朝前期安西四镇的屯田及其效果》(《唐都学刊》2004年第6期)认为安西四镇虽多次废立,屯田却长期坚持,生产了驻兵军粮的半数。孙彩红《唐代屯田、营田费用与效益的量化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3期)认为屯田亩产5斗(军屯)、6斗(民屯)以上。李宝通的专著《唐代屯田研究》分析了屯田营田关系、屯田管理体制、屯田效益等各个方面。杜正乾《吐鲁番文书中的“部田”考释》(《中国农史》2006年第4期)讨论了聚讼多年的“部田”,认为这是轮作的田地。
杨际平《唐五代“屯田”与“营田”的关系辨析》(《汕头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认为唐前期“营田”泛指经营土地,“屯田”是特殊的官营土地制度。五代营田是官田系统,不同意唐后期屯田转化为营田的观点。宁志新《唐朝营田使初探》(《厦门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认为,营田使设置应在如意元年以前,分为州(军)、道、诸道三级四类。冯培红《唐五代敦煌的营田与营田使考》(《兰州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认为在武则天时期敦煌有了民屯,归义军营田中,瓜沙为民屯,其他为军屯,并有一整套的营田使职系统。刘进宝《归义军时期敦煌的营田及其管理系统》(《西北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认为归义军营田使主管的不是一般意义的屯田、营田,主要是经营土地。史继刚《宋代屯田、营田问题新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期)考察了两宋屯田、营田的地域分布,北宋的目的主要是满足军事需要,南宋更多出于安辑流民,整体效益极差。武建国《五代十国营田与官庄述论》(《思想战线》1996年第3期)认为营田、屯田是经营国有土地的方式,后期转向了私有化。魏天安《宋代弓箭手营田制度的兴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1期)认为营田人授二顷,经营比较成功,并影响了两宋乡兵制度和王安石变法。
唐代职田研究,十年来乏人关注。宋代职田研究仅有李清凌的《宋代的职田制度与廉政措施》(《西北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该文认为,职田是一种廉政措施,是土地制度,也是职官制度的补充,目的是鼓励官员外任。学田、义田是宋代才出现的土地类型,研究较少。李清凌《学田制度:庆历改革的一项创举》(《西北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6期)认为,学田来源于赐田和官田,由官方或者学校管理,是当时最具有创造性、进步性和现实性的官田利用形式。王日根《宋以来义田生成机制论》(《厦门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认为义田的产生是富贵者为报答家族和考虑长远利益而做出的决策。王善军《范氏义庄与宋代范氏家族的发展》(《中国农史》2004年第2期)认为义庄在赡养族人、提供受教育机会、为家族提供稳定的经济基础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
庄园、地租、租佃关系。庄园研究与社会形态、资本主义萌芽等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一度成为热点,90年代后迅速降温。十余年来只有几篇文章,其关注点更多的是回顾和澄清。乌廷玉《唐朝“庄园”说的产生发展及其在中国的流传和影响》(《史学集刊》2000年第3期)回顾了“庄园”研究的学术史,分析了唐代“庄”的结构和种类,认为其土地可以买卖,采用租佃方式经营,均与欧洲中古庄园不同。因此,唐代没有庄园经济。刘红运《敦煌文书所见的“庄”、“田庄”、“庄田”、“庄园”非封建庄园说》(《敦煌学辑刊》2000年第2期)和《隋唐五代传世文献中所见“庄”、“庄田”、“庄宅”、“庄园”释义》(《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第4期)两文立意相同,在探讨了庄园制的一般特征后,将传世文献和敦煌文献中的相关史料进行归类分析,两类文献都表明庄、庄园就是一般的田产,不是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更不是封建庄园。
在地租方面,主要是围绕地子和地税的关系展开了争论。刘进宝《从敦煌文书谈晚唐五代的“地子”》(《历史研究》1996年第3期)认为地税不等于地子,地子是地税的一种,由土地耕作者交纳。雷绍锋《唐末宋初归义军时期之“地子”、“地税”浅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5辑,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不同意刘文观点,认为地子与地税无关,地子是田地税,地税等于户税。陈国灿《略论唐五代的各类“地子”及其演变》(《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庆祝韩国磐先生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赞同雷氏观点,认为地子是两税中的不同构成,不能混同。崛敏一《中唐以后敦煌地区的税制》(《敦煌研究》2000年第3期)赞成刘文观点,同样认为地子是地税的一种。而刘氏《再论晚唐五代的“地子”》(《历史研究》2003年第2期)重申了前述观点,但承认地子由耕作者交纳的看法是错的,应是由所有者交纳的,地子的税率为亩税
在租佃制度方面,唐任伍《论唐代的土地租佃关系》(《史学月刊》1996年第4期)从宏观立论,认为唐代土地租佃关系是中国后期封建社会形成的标志。熊燕军《从租佃制形式看宋代租佃契约的订立》(《湖北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认为杨际平关于租佃契约是否订立在于田地性质的看法有误。是否订立契约在于经营方式,定额租制才有契约,分成租不存在契约。柴荣《透视宋代土地租佃制度》(《内蒙古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认为宋代土地租佃是契约关系,地租形态主要是实物地租。
总的来看,十年间唐宋土地制度研究整体上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而新史料、新观点的出现,跨学科比较方法的运用,必将进一步推动唐宋土地制度研究走向深入。
